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中法恩莎卫浴洁具店,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U8A845。

经营者:李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新泰市玉春大酒店,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周路与明珠路交界处东侧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3947404C。

投资人:赵文菊。

被保全人:赵文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中法恩莎卫浴洁具店与被告新泰市玉春大酒店、赵文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0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847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玉春大酒店、赵文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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