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西桠村20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群,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东华,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豪,执行董事。

第三人:黄彦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第三人:陈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第三人:冯叶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中山市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

审理经过

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彦标、第三人陈志强、第三人冯叶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山市华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7元,由中山市华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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