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秀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智传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江支行,住所地通化县富江乡富尔江村。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大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秀莉与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江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许秀莉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秀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许秀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许秀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勇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