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学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星,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南建,****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姜望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学胜与被告焦南建、姜望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焦学胜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学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0元,由原告焦学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