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52号。 负责人:周利峰,行长。 被执行人:金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周信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奚松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周忠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夏慈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君、周信华、奚松菊、周忠乐、夏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五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执行标的款111752.72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6元,申请执行费1593.63元。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金君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信华自动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91752.72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信平 审 判 员 欧海军 代理审判员 陈燕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