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智娇,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李巧,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智娇与被告李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汤智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智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