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智娇,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李巧,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智娇与被告李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汤智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智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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