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顾光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顾光亮与被执行人王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光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娟娟偿还申请执行人顾光亮借款900000元、相应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报了个人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身患疾病;其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3月16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6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7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