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0929G。 法定代表人:徐之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亿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号2栋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DGR254T。 法定代表人:胡海。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开立的账号为51××××××82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限额为564526元。申请人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川分编号:2021字第781号;保单号:8115995100210000778000)作为保全担保(担保金额56452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开立的账号为51××××××82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限额为564526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