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宇泽,男,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岑城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宇泽与被执行人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20)桂048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陆荣兰、贤龙华申请被执行人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另计)及案件受理费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56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岑溪市级路边的两宗土地,且地上有在建工程,相关不动产已查封。但因在建工程目前已经烂尾,两宗土地已抵押给广西农村商业银行,暂时不宜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消费措施及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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