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该公司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特别代理。
被告:颜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康继,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贵、康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颜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700元,利息14867.7元(截止2021年2月23日),本息合计88567.7元,以及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31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康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被告颜贵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