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姚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姚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永宾
审判员 曹永涛
审判员 徐全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