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花木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8668963E。 法定代表人:盘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仕军。 被告: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51470073。 法定代表人:雷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第三人:桂林园林植物园,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300MB0246297N。 法定代表人:唐超,该植物园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花木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与被告唐仕军、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第三人桂林园林植物园(以下简称植物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花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正中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桂林市花木公司黑山苗圃新建拆迁安置房用地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桂林市好来屋大酒店拆迁安置房(地块A)2号楼共计955.89平方米的房屋(包括2单元3号房四-七层4套房、4号房二-七层六套房等)所有权及房屋所分摊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花木公司;3.判令被告正中公司将桂林市好来屋大酒店拆迁安置房(地块A)2号楼共计955.89平方米的房屋(包括2单元3号房四-七层4套房、4号房二-七层六套房等)交付给花木公司使用、并为花木公司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4.判令被告正中公司赔偿花木公司参照房屋租金标准计算的损 失1233098.1元(预估数,具体以评估机构评估数为准;暂算至2018年6月8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5.本案诉讼费由唐仕军、正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28日、2007年5月8日,花木公司与被告正中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了“花木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用地与正中公司合作建设职工住房及安置好莱坞大酒店(备注:此为曾用名,现名称为好来屋大酒店)拆迁户”、“该项目所有的建房手续由正中公司负责办理”、“正中公司保证自土地出让手续办完后12个月内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花木公司”、“正中公司在开发建设该用地及销售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及法律纠纷均由正中公司负责,与花木公司无关”、“花木公司享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具体为:桂林市好来屋大酒店拆迁安置房(地块B)1号楼全部归属花木公司所有;(地块B)2号楼底层门面302平方米及六楼3单元2号房47.23平方米全部归属于花木公司所有;桂林市好来屋大酒店拆迁安置房(地块A)2号楼共计955.89平方米的房屋包括2单元3号房四-七层4套房、4号房二-七层六套房等归属于花木公司”等内容。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花木公司依法按约履行了本方的责任义务,但迄今为此,被告正中公司也未能按约履行交房、办证等责任义务,导致花木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不知何故,作为被告正中公司工作人员的唐仕军竟然到法院起诉正中公司,要求依法按约应该属于花木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归属于其所有,此举既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也严重危及了国有资产的安全。花木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依法提出上述诉求,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5日,唐仕军作为原告,正中公司作为被告、花木公司、植物园作为第三人,以物权确认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桂03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花木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桂03民终157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桂03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重新立了新案号即(2019)桂0304民初2557号,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重审期间,经查明,正中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桂03破申1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桂03破4号决定书,指定广西鑫达盛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 桂0304民初255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0年9月1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民初15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了新案号即(2020)桂0304民初4889号。唐仕军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桂0304民初488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唐仕军撤回起诉。2020年11月2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3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宣告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在本院裁定准许唐仕军撤诉后,花木公司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院另行立案后即(2021)桂0304民初3000号,作为原告,唐仕军、正中公司作为被告、植物园作为第三人。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后,花木公司应按债权确认程序向正中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由正中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其申报的债权作出认定。花木公司申报债权后,对正中公司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此,对花木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桂林市花木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98元(桂林市花木公司已预交),退回桂林市花木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桂莲 人民陪审员  黄秀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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