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6DJM7LX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第TA-1,TA-2-TA商业1(夹)层6、7号。 负责人:俞海,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易红玲,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王国庆,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与被告易红玲、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易红玲、王国庆名下价值人民币480,509.2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易红玲、王国庆名下价值人民币480,509.2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3.00元,由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怀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