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东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长营村。
法定代表人:司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翟东亮与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有存款,本院遂作出(2020)粤5203执2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5480.13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10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翟东亮,申请执行人翟东亮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钦填
审 判 员 郑伟丰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