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朝辉,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普选,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武朝辉诉被告刘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武朝辉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朝辉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朝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武朝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