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王利,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东方与被告王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张东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汤建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