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美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园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刘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园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刘力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西清庄湖小区*号,身份证号:14270319860611064X。 申请执行人刘兵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园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宁亲子,女,****年**月**日出生,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园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帅,男,****年**月**日出生,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北里村,身份证号:142703198803202113,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武美仙、刘力强、刘力静、刘兵强、宁亲子
审理经过
与被执行人李帅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晋08刑终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9871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已冻结。 3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6、2021年9月9日,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村中无分红收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柴 国 军 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津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