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金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何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金凤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73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何智平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房屋,冻结何智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帐号:62×××5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道北路支行(帐号:62×××29)银行存款,对以上财产线索限额查封730000元。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郭金凤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