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滨河皇冠大厦3018室。
法定代表人:徐竹逸。
被执行人:徐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昆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金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徐金荣确认结欠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21312.83元、保费4831.34元、违约金3738.62元,合计29882.79元,分10期支付,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原告2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11882.79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下列账户:户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5×××9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朝内支行)二、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56元,由被告徐金荣负担,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至原告指定下列账户:户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68,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朝外大街支行)三、如被告徐金荣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徐金荣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元,届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应付未付款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882.79元,本案执行费25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8月27日就本案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本院已立(2020)苏0505执2111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由(2020)苏0505执2111号案件执行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已依据(2019)苏0505民初78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故不能依据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本次依据(2019)苏0505民初787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