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桃元镇朱彭村*号,现住睢宁县。
被告:朱友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诉被告朱友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景未按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