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田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系张某之母。 被执行人:廖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廖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廖伟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伟并当场履行12800.00元,剩余债务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382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小军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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