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景殿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蒋绿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伊崇娣对本院查封坐落于明山区体育路11-1栋1单元8层8号(建筑面积118.31平方米,权证号:辽(2020)本溪市不动产权第1052713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伊崇娣称,2020年6月23日,案外人伊崇娣向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明山区体育路11-1栋1-8-8,面积118.33平方米房屋,购房款为1063000元。案外人伊崇娣已全额缴纳房款并且已实际入住,故案外人伊崇娣己合法取得该房屋产权。法院查封该房屋侵害了案外人伊崇娣的权利,故请求法院中止对位于明山区体育路11-1栋1单元8层8号房产的执行。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同意案外人伊崇娣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辽05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38.44万元及利息。2020年3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3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2021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20)辽05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坐落于明山区体育路11-1栋1单元8层8号(建筑面积118.31平方米,权证号:辽(2020)本溪市不动产权第1052713号)房屋,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伊崇娣签订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幸福阳光11-1栋1单元8层8号建筑面积118.33平方米房屋以106.3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伊崇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权利人。本案中,执行标的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本溪市万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伊崇娣与被执行人本溪市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故案外人伊崇娣对执行标的房屋主张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案外人伊崇娣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溪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关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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