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7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1及微信内共有存款14810.66元,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此之外未查到有其他财产。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在地调查,查明其长期外出,家中无人居住。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43920元,实际执行到位14810.66元,尚余29109.3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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