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光萍,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原住云南省文山市亚龙都市花园B区(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韦光萍受贿、滥用职权并处罚金、追缴受贿赃款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云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559027元,共计1059027元。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云26执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光萍与案外人xxx共有的文山市亚龙都市花园B区6栋1单元101号房及案外人高筱(韦光萍之子)所有的位于文山市亚龙都市花园B区6栋1单元102号房。并对被执行人韦光萍与案外人xxx共有的文山市亚龙都市花园B区6栋1单元101号房进行了司法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变卖价为130万元)均流拍。后被执行人韦光萍、案外人xxx在征得本院同意后,以111万元的价将该套房产卖给杜金明(身份证号码:5326251964××××××××)、谢世唐(身份证号码:5326251967××××××××),并将卖房款中的65万元缴纳到本院(该套房产变卖价中被执行人韦光萍一半的份额),现被执行人韦光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光萍与案外人xxx共有的文山市亚龙都市花园B区6栋1单元101号房及案外人高筱所有的位于文山市亚龙都市花园B区6栋1单元102号房的查封。 二、买受人杜金明(身份证号码:5326251964××××××××)、谢世唐(身份证号码:5326251967××××××××)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院(2021)云26执恢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覃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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