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县九公桥镇湘和村*组*号附*号。

被执行人:徐海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伍帅与被执行人徐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05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海洲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伍帅,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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