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市城口县来凤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柿坪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11622674B。
法定代表人:冯贤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雷与被告重庆市城口县来凤铁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雷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