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濉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箫,该办事处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波诉被告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后,经睢宁县司法局组织协调化解,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故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娇娇
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任庭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