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津任,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文阅,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剑峰诉被告韦文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津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文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4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于2021年1月16日还清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多方催促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证据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回单、转账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被告韦文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4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该借款交付被告。此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该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如期归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韦文阅归还原告谢剑峰借款本金5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韦文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耀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成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