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住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付晶刚。
被执行人于恩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于恩泽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于恩泽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