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信息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蔡金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卡卡华啦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嘉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炜华,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万能)与被申请人卡卡华啦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卡华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常州万能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0840号裁决存在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予以裁定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卡卡华啦于2021年2月1日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于2021年2月18日才受理仲裁申请,违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卡卡华啦称,1.《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对于受理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有所区别,双方选择将案涉争议提交仲裁委仲裁解决,代表双方接受《仲裁规则》的规定。依照《仲裁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案并不能得出仲裁委超期受理仲裁申请的结论。2.即便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也不属于影响正确裁决的重大程序瑕疵,不构成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1日,卡卡华啦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称其于2020年4月23日与常州万能签订系争《销售合同》,约定由其向常州万能采购30万个KN95口罩,合同款共计270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常州万能交付的部分KN95口罩不符合系争合同的约定。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约定常州万能应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另行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口罩产品,并向其支付赔偿款30万元。然常州万能至今未履行《一揽子和解协议》项下支付赔偿款的义务,故其请求裁决常州万能:1.向其支付赔偿款30万元;2.承担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承担财产保全费2,156元、保险费用500元、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21,200元。

2021年2月5日,卡卡华啦向仲裁委缴纳了仲裁费用。仲裁委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卡卡华啦的仲裁申请,并于2021年6月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案件的受理情况及相关仲裁文件的送达情况等,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审前的仲裁程序是否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均答复无异议。

常州万能在仲裁中答辩称,卡卡华啦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仅在卡卡华啦的员工及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中提及,并无具体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检测报告或者双方的确认书。卡卡华啦在收货验货时,未向其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一揽子和解协议》仅有常州万能的盖章,且非原件,故该协议未成立、生效。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销售合同》第三条第3款虽然约定卡卡华啦应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当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卡卡华啦有权拒绝收货,验收合格后视为产品交付。但该条但书中同时约定,如卡卡华啦或其客户在使用中发现案涉货物明显与质量描述不符,卡卡华啦可要求常州万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产品且自行承担相应成本,或者销毁质量瑕疵产品要求常州万能退还对应货款。而《一揽子和解协议》中要求常州万能向卡卡华啦另行交付4万个《销售合同》约定的大KN95口罩并支付30万元作为交付瑕疵产品给卡卡华啦造成损失的赔偿(空运费),与该条但书规定的卡卡华啦可以要求常州万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产品且自行承担相应成本等内容相符。针对常州万能提出的《一揽子和解协议》未成立、生效的抗辩意见,仲裁庭认为,该协议由一方起草发送至另一方,另一方加盖公章后返回,要约与承诺过程清晰,且作为网络媒介签署合同,电子文档即为原件,常州万能未对其陈述的理由提交证据证明,故其抗辩不能成立。根据《一揽子和解协议》的约定,常州万能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卡卡华啦支付30万元赔偿款,但常州万能未予支付,卡卡华啦要求常州万能以30万元为计算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原告诉称

仲裁委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沪仲案字第0840号裁决:一、常州万能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卡卡华啦支付赔偿金30万元;二、常州万能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卡卡华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常州万能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卡卡华啦支付财产保全费2,156元;四、常州万能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卡卡华啦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五、常州万能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卡卡华啦支付公证费1,200元;六、仲裁费14,779元,由常州万能承担;七、卡卡华啦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委超期受理仲裁申请的理由,本院认为,首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于受理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有所区别。《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而《仲裁规则》第十条则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收到的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应在确认申请人预缴仲裁费后的七日内予以受理。但既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选择将案涉争议提交仲裁委仲裁解决,则代表双方接受《仲裁规则》的规定,故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存在不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仲裁规则》执行。因此,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的期限起算时间为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已预缴仲裁费的时间,而非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时间。鉴于确认时间与缴纳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故依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仲裁委超期受理仲裁申请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的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根据《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任何法定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条款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放弃异议提出权,并对已进行仲裁程序的认可。在仲裁庭审中,经仲裁庭特别提示,申请人明确表示对仲裁庭审前的仲裁程序无异议,故应当视为其对仲裁案件的受理程序予以认可。第三,更为关键的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构成要件除具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这一行为要件外,还需具备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结果要件,故并非所有违反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的情形均会产生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后果,本案即便存在仲裁委超期受理案件的情形,该种程序瑕疵对于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不会产生影响,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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