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储可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飞与被告储可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艳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艳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