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7委花园大厦B栋000101室---000114室。 负责人:张海发,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职务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安荣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邢红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王帅、安荣华、邢红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邢红雨已经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