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铁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发,辽源市西安区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昊,东辽县白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铁民因与被上诉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铁民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铁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徐铁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徐铁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屈永国
审判员 张 闯
审判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