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尕某某,男,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周某,男,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尕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尕某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340元;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周某于2020年6月1日向原告借走现金5万元,承诺四个月还清,可被告在偿还0.6万元后,又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写下借款协议,承诺农历12月1日还清。但是至2020年12月29日被告又支付了0.5万元后不予清偿剩余借款3.9万元本金,由于被告不守诚信,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我不是从原告尕某某处借的钱,而是从完代草处借的钱。这笔钱应该还给完代草而不是还给原告尕某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某于2020年6月1日向原告尕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周某书写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该笔款于2020年10月1日偿还3万元;农历2020年12月15日偿还剩余20000元。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偿还了6000元。后于2020年10月27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尕某某书写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剩余本金44000元于借款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偿还15000元,于农历2020年12月初偿还剩余29000元。2020年12月29日被告周某支付了5000元后剩余39000元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借款协议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某认为其并未从原告尕某某处借钱,而是从完代草处借的钱,这笔钱应该还给完代草而不是还给原告尕某某。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尕某某出具借条一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周某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对剩余欠款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反证证明,因此对被告的以上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提出的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不足以推翻原告所出具的借条,且借条和借款协议上明确记载借款人为被告周某,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及数额,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

二、驳回原告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7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