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董鑫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董鑫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