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英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 被告:霍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英松与被告霍东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朱英松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英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英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英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