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菊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谢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菊芬诉被告谢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叶菊芬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叶菊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叶菊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叶菊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英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文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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