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余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志兵与余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建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志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余建文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