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王风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守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银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汤从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满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梦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风连、刘守德、刘银星、李珍、王卫东、汤从启、刘满星、王梦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57元,由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