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赫贵波,****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凤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峰,凤城市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
法定代表人:崔玉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经理,住河北省迁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赫贵波与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赫贵波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贵波诉被告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贵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赫贵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