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焦作市民主中路179号华苑新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苗红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民主中路179号华苑新城综合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文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