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满某某,女,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满某某应给付魏某某案件款91107元(其中:货款88200元、案件受理费2005元、保全申请费902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沈尕六与满某某的共同财产及满某某、沈发明继承沈尕六的遗产88200元,于2021年6月2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1315.83元、财付通账户资金189.12元,合计89704.95元。本院扣除执行费1267元后将剩余88437.9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本案中剩余案件款2669.05元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甘03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广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