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02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女,汉族,,住定城镇。

被执行人肖某渊,男,汉族,住定城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6600元,负担案件的执行费59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肖某渊欠申请执行人许某借款46600元,定被执行人从工资收入中每月扣人民币400元给申请执行人至还清止,从2017年9月1日起扣至还清止。二、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执行费599元,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法院缴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从2017年9月1日起,提取被执行人肖某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分理处(账号453001100070960卡号:6228480150054437119)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400元至申请执行人许某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支行,户名:许某,账号:6228480150187116416)。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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