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80581E。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市银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银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涉案曲目;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含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继受取得原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所有影音版权,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复制存储原告所享有的前述影音曲目,并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有偿点唱服务,获取不当利益。

原告举证

原告为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1.《经典流行歌曲专辑》DVD合法出版物;2.《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2015)粤广广州第022343号公证书];3.《产品授权使用合同》[(2013)粤广广州第24940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2013)粤广广州第037052号、037053];5.(2016)粤73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6.(2018)湘永宁证内字第3333号《公证书》。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种类及名称:

是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有《轻轻地告诉你》、《茶山情歌》、《风含情水含笑》、《心相印手牵手》、《情义两朦胧》、《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

二、涉案作品的权属来源:

(一)出版物的署名情况

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DVD专辑包装盒正面记载“南京出版传媒集团?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声影公司版权所有”,包装盒反面记载有“版权人:声影公司”、“南京出版传媒集团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著作权登记号: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ISBN978-7-88421-944-5”等信息。

(二)权利来源的合同依据

2006年2月3日,原告声影公司与新时代公司签订《产品授权使用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时代公司将其拥有的所有产品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邻接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及娱乐场所播放权等)授权原告声影公司于全世界范围内行使以下权利:1.把产品数字化后,收录各类认可的正版卡拉OK曲库,通过各种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播放及运营,并代为收取相关费用;2.将数字化作品灌装到硬件里,随硬件销售;3.复制、出版、发行等;授权类型:独家专有及排他性授权。授权时间为2006年2月1日至2056年12月31日;授权方全权授权声影公司独家全权处理涉及授权方授权内容的各种侵权行为。该《产品授权使用合同》附有《产品明细列表》。该合同及列表经公证机关证明与原本相符。

(2015)粤广广州第022343号《公证书》载明:2007年11月1日,原告声影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新时代公司签署《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于2006年2月1日曾签订《合作协议》和《产品授权使用合同》,根据所签协议条款规定,新时代公司授权声影公司对其授权产品进行运营推广并代为维权。双方对上述已签署协议均予以认可,并承诺忠实履行协议条款。本协议为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2.乙方资源通过以自身拥有的所有合法版权的影音版权资源(含著作权,含已授权甲方和未授权甲方的影音版权资源)永久且全权独家转让给甲方的形式抵消数字化转录工作中乙方应付甲方费用,且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股份变更、公司破产、被收购等种种原因),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影音版权资源的全部权利不变,甲方通过实际垫资费用购买了乙方全部合法有效的影音版权资源,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成为乙方所有合法影音版权资源的唯一版权所有者,可以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2016年11月1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粤73民终42号民事判决,认定前述《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三、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情况:

原告提交的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2018)湘永宁证字第3333号公证书显示,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歌系统搜索、选取并依次播放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共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放映权。

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的现场公证保全的歌曲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演唱内容、背景画面等相对应部分均基本一致。

四、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及制止侵害的合理支出: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费用、差旅费合计3300元,律师费为执行回款的15%,复印费用143元。

五、被告的经营情况:被告系于2017年9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作品是由音乐、歌词、歌手演唱及表演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作品,歌手演唱与表演内容均经导演和制作单位的个性化构思和编排,包含了导演和制作单位创意、摄制、剪辑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其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一、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影音作品购买协议》以权利受让人身份依法取得了新时代公司授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网络播映权、公共及娱乐场所播放权等合法权利;并且,原告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汇编成《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出版并公开发行,专辑列明国家标准书号(ISBN)及著作权登记号等信息,可以认定该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其上明确载明涉案音乐电视等的版权人为原告,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没有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提供的(2018)湘永宁证字第3333号公证书的证明效力。该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公证取证的全过程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发票、照片和光盘。经对比,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轻轻地告诉你》、《茶山情歌》、《风含情水含笑》、《心相印手牵手》、《情义两朦胧》、《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显示的词曲、演唱者以及演唱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作品相同,因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点播服务,即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进行放映,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上述行为亦侵犯其对案涉音乐电视所享有的复制权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结合卡拉OK行业普遍特点等具体情况,复制于点歌系统的曲目及播放画面通常为点歌系统制造商所配置,案中亦无证据反映相关行为为被告控制操作,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场所位置、规模,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原告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00元。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珠海市银柜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轻轻地告诉你》、《茶山情歌》、《风含情水含笑》、《心相印手牵手》、《情义两朦胧》、《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珠海市银柜娱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4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银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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