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峰区翔龙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何元海,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任会仓,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该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峰区翔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任会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峰区翔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峰区翔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元,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西峰区翔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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