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明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润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白土坝工业小区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0716328B。
诉讼代表人:唐家菊,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该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余明秀与重庆润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余明秀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余明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余明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余明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