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珺黛,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硕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河大道164-1-401。

法定代表人:翟转运。

被告:翟转运,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珺黛与被告武汉硕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被告翟转运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珺黛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设计合同》。2、判令二被告返还设计费用160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为原告设计位于江岸区XXX室。2020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二账户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多次向原告提交设计图纸,均未达到原告要求,无法满足原告需求。自合同签订至今已逾60天,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全部设计图纸”的约定,且原告已经给予被告多次合理必要修改的机会。被告逾期交付设计图纸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审查,被告武汉硕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虽工商登记地址在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8号凯德广场,但其未在该地址办公,该公司于2020年将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至武汉市江岸区164号1-401,故被告武汉硕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另外,被告翟转运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以及设计合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也均不在××区。因此,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硚口区,本院无管辖权。又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选择了向被告武汉硕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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