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令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高燕,申请执行人孔令勇之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南门国际置地A1楼1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孔令勇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孔令勇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08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做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有16件,各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重复冻结多次导致处置权限众多需与每家法院协调解决。同时在各类银行的账户都予以了司法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无信息。除此之外,已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均无可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其本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0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