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太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陶明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赵亮。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太平与被申请人陶明春、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赵太平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陶明春、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总计1000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陶明春、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春建材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总计10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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