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启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贵州皇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岱平,贵州皇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禤鸿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启松与被申请人禤鸿俊及被告广西创思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启松于2021年05月1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公司股份、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40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启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禤鸿俊的银行存款1,4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